?企業所得稅上對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如何確定的?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4-09-26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條例,固定資產以歷史成本作為計稅基礎,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
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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